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受理指南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32252次一、概述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指定的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之一,承担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包括: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 二、适用范围 普通化妆品。 三、送检要求 (一)需提供的资料:只需提供《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申请表》一份 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申请表》 要求: ① A4纸张,一式两份; ② 中文书写; ③样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 ③ 检验要求中涉及检测项目和检验依据的确定,请务必逐条核对,情况相符者请勾选; ④ 对于以下3种情况: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宣称去屑用途的,请在申请表“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栏勾选; ⑤ 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⑦申请表格式参见附表1。 2、产品使用说明书(格式参见附表2) 要求: ①A4纸张,一式一份; ②中文书写; ③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公章应与递交省级FDA的其他备案资料保持一致)。
(二)送检样品要求 1、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要求提供检验样品,具体要求参考附表3; 2、样品必须为有代表性并具有完整包装的同一名称、同一批号或生产日期的产品,产品包装上应标明“中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 (三)检验项目 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普通化妆品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具体检验项目参考附表3。 四、检验报告修改程序 备案检验机构不得对已经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变更。申请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或检验报告出现打印错误时,备案检验机构经确认后可以出具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申请变更上述事项的,申请企业应当填写变更申请表(见附表4)。备案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重新出具检验报告。 五、复核处理 申请复验的客户应在我院登记发放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复验权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验申请不予受理:①微生物指标超标的;②留样在正常存储过程中感观性状发生改变的或者不够检验需用量的;③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④不按规定交纳复验费用的。 六、投诉程序 具体投诉详细见投诉流程。 七、检测周期 检测周期详见附表1。 八、样品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20—35671718 传真:020—89237935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0号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一楼受理大厅 邮 编:510670 联系电话:0757-22802602 传真:0757-22802600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胜东路1号行政楼一楼食品业务窗口 邮编:528300 网 址:www.gqi.org.cn 九、其他事项 申请企业对提交的样品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