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32654次
一、申请人资格要求: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 二、委托人提供鉴定产品的相关资料。其具体资料如下: 1.表明产品技术状况的资料,如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产品型号、规格、技术性能参数、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交付的验收记录、产品材料清单、产品主要材料供应商验收报告等; 2.鉴定产品符合的标准、制造及验收规范或技术要求(技术协议),必要时提供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 3.购销双方的合同或协议书; 4.产品使用方对产品状况描述(产品有关问题及过程的综述、产品使用情况、使用环境、安装过程、位置等)。 5.鉴定产品出现质量争议的具体情况。 三、承办人员在确定委托人资格符合规定后,鉴定委托人与鉴定组织单位签订《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其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鉴定产品的名称及相关信息; 2.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委托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8.其它必要的约定。 四、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1.委托人不符合要求的; 2.无明确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3.没有发生质量争议的产品; 4.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5.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 6.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等情况之一的。 五、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可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 六、委托人及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专家组可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及相关试验结果,结合委托事项,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七、委托人或者质量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 八、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将各有关鉴定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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